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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代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张照明,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号码5101251966********。被执行人吴海军,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号码5109021983********。被执行人代琼,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号码5101211988********。申请执行人张照明与被执行人吴海军、代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海军、代琼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照明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