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庄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郭文青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庄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郭文青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庄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运起,主任。被告:郭文青,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庄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文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庄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庄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庄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庄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吉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