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75-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某某。负责人何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县某某,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如违约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