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终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三军与黄国华、黄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三军,黄国华,黄金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三军,男,汉族,1953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华,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凤,女,1999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三军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华、黄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5)汉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刘三军东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忱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