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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罗伟与被告成都市龙成高细矿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成都市龙成高细矿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罗伟,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成都市龙成高细矿粉有限公司。地址: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俊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与被告成都市龙成高细矿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康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