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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与星光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19号原告: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8207433—X。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星光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天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星光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60元,减半收取17280元,由原告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