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曹卫、吴秀芳与邰发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曹卫申请执行人吴秀芳被执行人邰发昌本院受理的曹卫、吴秀芳与邰发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邰发昌应按判决书赔偿申请执行人曹卫各项经济损失25690.82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吴秀芳各项经济损失41900.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9元、执行费92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邰发昌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卫、吴秀芳赔偿款52000元、执行费924元,剩余案款、迟延履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