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罗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万亦新与未小平、未志翔、秦宪桃、彭敏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亦新,彭敏,未小平,未志翔,秦宪桃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保字第33号申请人:万亦新,男。被申请人:彭敏,女。被申请人:未小平,男。被申请人:未志翔,男。被申请人:秦宪桃,女。本院在审理万亦新与未小平、秦宪桃、未志翔、彭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万亦新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万亦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未小平、秦宪桃、未志翔、彭敏银行存款7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屯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