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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谢某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文武,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某某,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元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启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