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拥军、安阳县昌盛煤矿与被上诉人安阳县矿业经贸总公司、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拥军,安阳县昌盛煤矿,安阳县矿业经贸总公司,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拥军,男。委托代理人李变芹,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昌盛煤矿。法定代表人朱文良,职务矿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矿业经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宗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贵林,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建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文,男。上诉人王拥军、安阳县昌盛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矿业经贸总公司、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安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