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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拥军、安阳县昌盛煤矿与被上诉人安阳县矿业经贸总公司、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拥军,安阳县昌盛煤矿,安阳县矿业经贸总公司,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拥军,男。委托代理人李变芹,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昌盛煤矿。法定代表人朱文良,职务矿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矿业经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宗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贵林,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建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文,男。上诉人王拥军、安阳县昌盛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矿业经贸总公司、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安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