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延红,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延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6日生一女孩雷某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相识时间短暂,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4月份,被告因琐事在原告娘家大吵大闹,后在派出所协调下,事态才得以平息。原告考虑到孩子,原谅了被告,但被告毫无悔改,常对原告威胁恐吓。2013年6月份,两人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雷某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雷某某辩称,因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亲自直接付给孩子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5月9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2011年11月16日生一女孩雷某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要求亲自直接付给孩子抚养费。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无法查明。本院认为,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女孩雷某某甲现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同意由原告抚养孩子,故女孩雷某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无法查明可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二、女孩雷某某甲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鹏人民陪审员 赵夏民人民陪审员 吕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国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