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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雪与郑友、吴小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雪,郑友,吴小兰,陈闽夏,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581号原告林雪,女,1977年10月28出生,香港居民,现住福州市。委托代理人薛命喜、陈志祥,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友,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吴小兰,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陈闽夏,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丁华,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受理原告林雪与被告郑友、吴小兰、陈闽夏、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郑友、吴小兰、陈闽夏、丁华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福建省平安阁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港头镇杭下村福建省平安阁食品有限公司车间一整座(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雪申请对被告郑友、吴小兰、陈闽夏、丁华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友、吴小兰、陈闽夏、丁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50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福建省平安阁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港头镇杭下村福建省平安阁食品有限公司车间一整座(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陈 雯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