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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5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淑洁与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洁,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5403号原告刘淑洁,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贵忠,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组织机构代码80295237-X。法定代表人庄海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功,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欣,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洁与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洁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淑洁负担(已交纳)。代���审判员王富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翔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