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商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长俊与潍坊龙源农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长俊,潍坊龙源农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俊。委托代理人:姜文钢,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梦露,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龙源农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法定代表人:张世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世富,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长俊因与被上诉人潍坊龙源农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长俊的委托代理人姜文钢、卢梦露,被上诉人潍坊龙源农牧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马世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康 靖审判员 马 红审判员 邝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然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