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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区平望镇强氏酒业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区平望镇强氏酒业商行,吴江市平望镇平波台餐饮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区平望镇强氏酒业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通运西路**#**号*层。经营者王强。被执行人吴江市平望镇平波台餐饮会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西塘街黄洋墩17幢。经营者王晓玲。原告吴江区平望镇强氏酒业商行诉被告吴江市平望镇平波台餐饮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平望镇平波台餐饮会所结欠原告吴江区平望镇强氏酒业商行货款139172元,原告自愿放弃3172元,尚欠136000元,分别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原告26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若被告至期不履行,原告有权对139172元一并申请执行。三、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负担771元,被告负担771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15年10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943元,申请执行费199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给付申请人3万元,于9月30日给付申请人2万元,于10月30日给付申请人2万元,于11月30日给付申请人2万元,于12月30日给付申请人2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给付申请人29943元,给付完毕后,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再无纠葛。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就申请执行标的中未履行部分继续申请强制执行。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平望镇西塘街黄洋墩17幢酒店内的美的牌空调18台、桌子39张、椅子390把予以查封。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查控材料、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执行和解协议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酒店内的空调、桌椅等予以查封,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截止至2017年8月6日,如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