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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18号原告陈某甲,男,199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赵某某,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仕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