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昌邑市中汇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中汇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567号原告昌邑市中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一君,经理。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俊,经理。被告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中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邑市中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财产保全XX元,共计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