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庆坤与张宏、叶金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坤,张宏,叶金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975号原告刘庆坤,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肖水福、陈静宜,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叶金妮,女,1986年6月27日,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刘庆坤与被告张宏、叶金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