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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庆坤与张宏、叶金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坤,张宏,叶金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975号原告刘庆坤,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肖水福、陈静宜,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叶金妮,女,1986年6月27日,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刘庆坤与被告张宏、叶金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