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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上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雨连与被告周丰朝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雨连,周丰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新上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周雨连,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云东,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丰朝,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雨连与被告周丰朝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雨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雨连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雨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刘德俭人民陪审员  何云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