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祁东永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衡阳市人民政府、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县永达商砼有限公司,衡阳市人民政府,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匡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衡蒸行初字第45号原告祁东县永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址:祁东县洪桥镇梅塘村凤鸣组。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凌,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衡阳市解放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周海岳,该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曹卫清,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晓邑,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彭幼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阳璇,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第三人匡爱军,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祁东永达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中,原告祁东永达商砼有限公司以原告与第三人匡爱军已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东永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东永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覃志平审 判 员 刘定国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XX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