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一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安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831号原告安某,1969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宋某,1969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安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安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