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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钟弟朝与夏良云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弟朝,夏良云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599号原告:钟弟朝,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2036。被告:夏良云,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0678,系中山市石岐区艺家门业行经营者。原告钟弟朝诉被告夏良云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铁斌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弟朝及被告夏良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弟朝诉称:2013年12月10日,原告钟弟朝在被告夏良云处订购五套非洲菠萝格实木门(单上标明菠萝格实木门)和一套铝趟门,并预交了3000元货款,约定交货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但直至2014年3月,被告夏良云仍未能正常交货。后经调解,双方协商于2014年6月26日、6月27日两天安装。在2014年6月27日当天下午安装完毕后,原告钟弟朝发现每套门框及门扇均有多条长短不一的裂缝,长的超过一米。从裂缝看,明显是由内至外破裂的,即木材沿着纹路破裂,进而涨破表面的油漆;另外有一块门扇已经变形,呈竖向拱弧形,门锁处贴近胶条后,门扇的上下边明显够不着胶条,这些均严重影响了质量与外观。这五套木门是刚刚加工完成的,而且刚安装完成就发现大量裂缝的质量问题,并且在安装完成后的数天时间内,裂缝每天都在增加,长的裂缝已经贯穿整块门扇和部分门框的长度,也有多条裂缝超过门扇一半的长度,同时木块材料上存在多处较大面积的节疤,所以不难判断后续会继续破裂,预计到了秋冬干燥季节会更加严重,补烤油漆显得无济于事。察觉到该严重质量问题后,原告钟弟朝查阅有关资料发现木门与真正的非洲菠萝格材料有很大差异,因此,木门很可能是别的材料。在订购过程和后面的沟通过程中,被告夏良云均说明材料是非洲菠萝格材料。对于经营者虚假的宣传和销售假冒伪劣实木门的欺诈行为,原告钟弟朝请求全部退货,退还定金和货款,赔偿产生的经济损失,并依法赔偿总货款三倍的金额,同时要求经营者支付调解、诉讼费用。被告夏良云给原告钟弟朝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1.退货后拆木门损害墙体及设施,重新修补的人工、材料及经济补偿3500元;2.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共计1500元;3.因货期延误双方调解补偿购买方的1500元(见法院另案出具的调解书);4.退货后需要重新订购的经济费用500元。以上经济损失费用共计7000元。在订购时预交货款3000元,送货到户时已交货款7637元。上述总计17637元。另外再依法赔偿总货款三倍的金额38955元。综上,原告钟弟朝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全部退货;退还定金3000元、退还货款7637元,合计退款10637元;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并赔偿总货款三倍的金额38955元,要求夏良云支付调解、诉讼费用及取证、检测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钟弟朝明确其是基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原告钟弟朝明确要求退货的产品为五套木门。对铝合金吊趟门不要求退货,其要求退货的理由为产品不合格。诉讼过程中,钟弟朝称其在起诉时混淆了非洲菠萝格和菠萝格的区别,双方约定的为菠萝格实木门,不是非洲菠萝格实木门,诉状中存在笔误。原告钟弟朝对陈述提供的证据有:1.产品订货单;2.定金收款收据;3.货款收款收据;4.木材碎片;5.照片;6.(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7.中国主要木材名称的国家标准GB/T16734-1997、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的国家标准GB/T18513-2001;8《木质门修理、更换和退货规范》、木质门、实木门窗、木门窗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被告夏良云辩称:原告钟弟朝的诉讼请求无中生有。当时经过调解,原告钟弟朝同意送货验收后安装,原告钟弟朝确认过货才安装,现在安装好了,有一点小问题,原告钟弟朝就无理要求赔偿。原告钟弟朝当时验货有全部看过货,我方才安装的。原告钟弟朝是知道有一点问题的,安装完后原告钟弟朝不付余款,相反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及货款。原告钟弟朝对以前调解的否认,不尊重法院。被告夏良云对其辩解提供证据的有:1.木头样板;2.(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24日,本院于中山市世纪新城三期V5-2-304房查勘了已安装的涉案木门,并拍取了照片。原告钟弟朝与被告夏良云对本院拍摄的前述照片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夏良云系中山市石岐区艺家门业行(以下简称艺家门业行)经营者。2013年12月10日,钟弟朝向艺家门业行订货,双方签订了产品订货单,约定:钟弟朝向夏云良订购菠萝格实木门五套及铝趟门一套,其中,实木门五套10500元、铝趟门一套2485元,总价12985元,定金3000元,包送货安装,保修三年;产品颜色与样板或资料等少许差异属正常;1月10日左右交货。同日,钟弟朝向夏良云支付定金3000元。后夏良云未按期交货。2014年4月22日,钟弟朝因与夏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13号。在该案中,钟弟朝以夏良云未能按期正常交货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夏良云退还订金3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393元。后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一、钟弟朝、夏良云同意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夏良云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产品订货单中约定的6扇门全部安装完毕,钟弟朝有义务协助配合夏良云的送货、安装(钟弟朝必须提前5天通知夏良云具体安装时间以备夏良云安排安装事宜);二、钟弟朝、夏良云双方确认合同产品总价变更为11485元,扣除钟弟朝已经支付给夏良云订金3000元,钟弟朝还需支付夏良云货款8485元,在夏良云送货到钟弟朝处时,钟弟朝向夏良云支付7600元,尾款885元,在夏良云全部安装完毕时钟弟朝支付给夏良云;双方就此了结此案,互不追究;三、该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良云负担并由夏良云当庭迳付钟弟朝。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后夏良云依据前述调解协议于2014年6月26日为钟弟朝安装好了5套木门及1套铝趟门。钟弟朝支付款项7637元,尚欠848元未付。后钟弟朝以5套木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夏良云生产涉案木门未使用约定的实木而使用假冒实木为由,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又查: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查勘涉案木门安装现场时发现,涉案木门各门均有一定数量不同长度的细密裂缝,绝大部分裂缝长度门扇超过了100MM,门框超过了200MM,严重影响美观。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实木门窗JC/T2081-2011》6.1外观质量中关于实木门窗外观质量要求规定为“裂缝,最大单个宽度/MM0.3,且需修补,最大单个长度/MM门扇100,门框200。”诉讼过程中,夏良云称钟弟朝在其处订购木门时是看了样本的,双方约定使用的木材为非洲菠萝格实木,而不是正宗的菠萝格实木,非洲菠萝格实木和正宗菠萝格实木价格差了一倍有多;之所以在产品订货单上注明为菠萝格实木门系因新来店员不熟悉业务所致。夏良云确认5套实木门使用的材质为行业所称的非洲菠萝格实木门。其称为钟弟朝安装木门前钟弟朝有验货,钟弟朝是知道部分门有细缝的,验货之后夏良云方为其安装。夏良云还称木门之所以出现裂缝系因钟弟朝在木门安装后未保持室内通风,导致木头收缩出现裂缝。诉讼过程中,钟弟朝称在(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13号案中,夏良云为弥补迟延交货给钟弟朝造成的损失故同意在该案调解时扣减货款至11485元;而夏良云不同意钟弟朝该说法,认为其不想因该事烦心才吃亏解决该问题,并不意味着他同意赔偿钟弟朝损失。本院认为:从钟弟朝与夏良云签订的产品订货单内容来看,夏良云根据钟弟朝所需的尺寸使用约定材料将门做好后,再上门为钟弟朝安装。故夏良云为涉案门的生产者,本案案由应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现经本院实地查勘,夏良云为钟弟朝安装的木门存在一定数量的细密裂缝,且大部分裂缝的程度已经超过了实木门行业标准允许的裂缝长度,本院认定夏良云交付的实木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夏良云称其向钟弟朝交付木门时钟弟朝验货并知道木门存在裂缝的,且裂缝系因钟弟朝未保持室内通风所致,但夏良云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夏良云交付钟弟朝的木门存在一定数量的长裂缝,严重影响木门美观,影响了木门正常的使用,且就木门出现裂缝的事宜,夏良云事先未向钟弟朝说明;现钟弟朝要求夏良云就5套木门退货,符合前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基于涉案5套木门已由夏良云安装于中山市世纪新城三期V5-2-304房,故该5套木门由夏良云自该房内拆取。退货同时,夏良云应将五套木门的款项返还给钟弟朝。根据产品订货单,实木门5套10500元、铝趟门一套2485元,合计12985元。后(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13号案件中,双方经调解,价款减少至11485元。从(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来看,该价款的减少未能显示是夏良云就迟延交货对钟弟朝的补偿,本院认定为双方合意后价款的减少。根据5套木门及铝趟门在产品订货单中的金额比例结合减少的总额,本院认定减价后5套木门的总价为9287(10500(11485/12985=9287)元。对该5套木门的价款9287元,夏良云应退还给钟弟朝,钟弟朝诉请退还超过该金额的款项,本院不予支持。钟弟朝另诉请夏良云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经查,其主张的7000元损失中,退货后木门损坏墙体及设施重新补修的人工、材料经济补偿3500元及退货后重新订购经济费用500元,尚未实际发生,且该费用是否发生并不能确定;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无证据证实;因货期延误在(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13号案中调解补偿的1500元,但(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并未反映前述补偿费用;故钟弟朝主张的7000元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钟弟朝另诉请夏良云赔偿总货款金额的3895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钟弟朝主张夏良云存在欺诈行为即双方约定5套实木门使用的木材为菠萝格实木,而夏良云使用的木材为非洲菠萝格实木,夏良云存在使用假冒伪劣实木的行为。经查,钟弟朝在诉状中已自认双方约定的木材为非洲菠萝格实木;其后来在诉讼中称双方约定为菠萝格实木,诉状中为笔误,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钟弟朝所称笔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双方约定的木材为非洲菠萝格实木。且产品订货单中约定了产品颜色与样板等少许差异属正常,故双方应系凭样板买卖,钟弟朝并无证据证明夏良云交付的5套木门所使用木材与样板不符,钟弟朝主张夏良云存在欺诈行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诉请夏良云赔付总货款金额的三倍38955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钟弟朝另诉请的调解费用、有关取证及检测费用,费用数额并不明确且无证据证实已经实际发生,本院亦予以驳回。综上,对钟弟朝诉讼请求中的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良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于中山市世纪新城三期V5-2-304房内取回5套木门;二、被告夏良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弟朝返还款项9287元;三、驳回原告钟弟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该款原告钟弟朝已预交),由原告钟弟朝负担415元,由被告夏良云负担800元(该款被告夏良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钟弟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铁斌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赞枢曾晓敏第8页共8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