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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会森贪污案一审撤诉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森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集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会森,男,1954年2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221954********,汉族,集安市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集安市台上供销合作社(副)主任,住集安市台上镇台上村一组。因涉嫌贪污罪,经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7月1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维国,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会森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4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陈会森贪污一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利国代理审判员  聂振鹏代理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光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