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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申某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王楼镇申牙头村。被告史某某,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王楼镇肖牙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继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