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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方德胜与张新建、方书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胜,张新建,方书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587号原告:方德胜,男,1963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委托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建,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方书韦(又名方书伟),男,1968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德胜与被告张新建、方书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德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德胜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德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即1025元,由原告方德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