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唐存才、汤兆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唐存才,汤兆全,冯桂芳,汤守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被告:唐存才,职业农民。被告:汤兆全,职业农民。被告:冯桂芳,职业农民。被告:汤守言,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诉被告唐存才、唐兆全、冯桂芳、汤守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张素新人民陪审员 孟庆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传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