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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蔡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685号原告蔡某。被告何某甲。原告蔡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蔡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在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何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何某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1年9月30日,原、被告购置车牌号为浙A×××××宝马牌轿车一辆。双方因有孩子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的种种行为已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及夫妻感情。被告生活作风不良,既未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也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且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已私自欠下高额债务,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因好赌私下借高利贷,债主纠缠严重地干扰了原告的生活,时常令原告提心吊胆,也影响了两个孩子的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分居生活至今,被告极少过问原告及儿子的情况,在外的生意、经济收入善更是不让原告知晓。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也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因被告外出及其父母阻扰未果。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也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何某乙(××××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教育,婚生子何某丙(××××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用由各自负担;3.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何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在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的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何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何某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自2014年起,由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赌博行为并因此欠债,以及怀疑被告生活作风不正等原因,导致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并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疏远。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各1份、出生证明2份、录音资料3份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根据庭审调查,原、被告之间因被告存在赌博行为以及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日常生活琐事致使夫妻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渐疏远。但原、被告尚无其他根本性的利害冲突,视目前状况,只要双方能够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树立起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及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积极改善夫妻感情并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蔡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栎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