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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志勤与胡亚南、杨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勤,胡亚南,杨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3334号原告任志勤(曾用名任志芹),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亚南(曾用名胡亚男),居民。被告杨根波,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益光,居民。���告任志勤与被告胡亚南、杨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志勤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西飞、被告杨根波的委托代理人杨益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亚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志勤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亲戚关系。2012年3月20日、11月1日,被告胡亚南分二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二分。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有偿还借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家庭,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亚南未作答辩。被告杨根波辩称,我不知道借款一事,且没有我签名,被告胡亚南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该款用于自己挥霍,与我无关,请求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胡亚南与杨根波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0日、11月1日,被告胡亚南分二次向原告任志勤借款共计60000元,出具借条二张,约定月息二分。后上述款项未有偿还,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家因经营渔船需要,被告胡亚南二次向其借款。被告杨根波称家中原有小渔船,后欲排大船,家中所有钱款都由被告胡亚南保管,且家中有钱,也不需要借款。并称二被告夫妻感情多年来一直不和,自2013年起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胡亚南离婚。被告杨根波另提供照片(该照片在2015年拍摄),证明被告胡亚南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该款用于自己挥霍。2014年6月24日,原告申请保全登记在被告胡亚南名下的车辆一台,支出保全费102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二张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亚南向原告任志勤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根波与胡亚南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根波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借款约定了利息,约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根波关于借款未有其签名,钱款是胡亚南个人挥霍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胡亚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亚南、杨根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志勤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0000元,自2012年3月20日起;借款40000元,自2012年11月1日起;均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320元,由被告胡亚南、杨根波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