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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吕宗亮与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宗亮,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吕宗亮。被告刘刚。本院受理原告吕宗亮诉被告刘刚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宗亮撤回对被告刘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宗亮负担。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