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令碑与沙志东、王敦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纠纷一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令碑,沙志东,王敦安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重字第2号原告李令碑,男,195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沙志东,男,1968年9月14日生,回族,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敦安,男,汉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令碑诉被告沙志东、王敦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王敦安在腰站供销社的房产现存七间,北房四间,东房二间,一间大门(原十一间)重审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令碑所申请的被查封财产,被告沙志东虽主张已由其购买,但在权属上现属于争议财产,且原告申请法院进行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也为上述财产。故原告李令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本案位于平原县腰站镇供销社的现存七间,北房四间,东房二间,一间大门(原十一间)的争议房产予以查封。2、将原告李令碑所提供的担保人王义田的担保财产吉利轿车(鲁N375**)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彤审 判 员 魏新娟人民陪审员 王振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