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运春青、周红霞与天津市拓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文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春青,周红霞,天津市拓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文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451号原告运春青。原告周红霞。被告天津市拓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邢文印。本院在审理原告运春青、周红霞与被告天津市拓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文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运春青、周红霞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拓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文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二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