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周凤阁,退休干部。上诉人周凤阁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行不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凤阁上诉称,上诉人三代人之家的居住权和财产权全在依法核准的物价局工房的宅院中,而且是70年有偿使用权尚未期满。2009年平改拆迁时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将“经县政府批准收回周凤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张贴在路边的墙上,上诉人当时因病住院,得知后气得高血压达到三级极高危。请求指令原审法院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诉请是认为被告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非法剥夺公民生存权利,应依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单位核实处理,并对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承担必要责任。上诉人周凤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审 判 员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