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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杭州杭东汽配商行与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杭东汽配商行,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杭东汽配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号杭州浙江汽配城*********号营业房。负责人叶桂英,经理。被执行人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江路旁。法定代表人顾汝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杭东汽配商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给付杭州杭东汽配商行货款人民币11500元,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杭州杭东汽配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元,由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杭东汽配商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杭州杭东汽配商行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155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155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16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