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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光跃、吴开梅与涂启俊、王槐宇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跃,吴开梅,涂启俊,王槐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跃,男,汉族,贵州省人,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开梅,女,侗族,贵州省人,不识字,农民。被执行人涂启俊,男,汉族,贵州省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槐宇,男,汉族,贵州省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跃、吴开梅与被执行人涂启俊、王槐宇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涂启俊、王槐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涂启俊、王槐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交纳案款85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2015年7月28日和8月13日被执行人王槐宇的亲属代为交纳了案款4000元。被执行人涂启俊因外出下落不明,其母祝三妹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纳案款4500元,但在此期间祝三妹不幸摔断右腿尚在医治,其要求延长履行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付清,其请求已得到申请人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镇执字第000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冯  珠  泽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杨  秀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广(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