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江通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凯峰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华江通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凯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49-2号原告东莞市华江通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注册号:441900001771745。法定代表人傅小江。委托代理人覃国民,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辉,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凯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441900001356483。法定代表人罗恺平。委托代理人谭兢,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诺亚,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莞市华江通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凯峰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东莞市华江通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凯峰塑胶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华江通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华江通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凯峰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7.34元,原告东莞市华江通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华江通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勇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