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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行审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水合、王冬枝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王水合,王冬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审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地址盐湖区中银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01288132—7。法定代表人侯伟强,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水合,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冬枝,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王水合、王冬枝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30出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4)288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4)288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王水合未经批准于2013年7月擅自在自家自留地上建房,该宗地位于姚孟村村东,北邻道路,东邻王东芝,南邻果园,西邻空地。占地面积1423.13平方米,至今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所在图幅号为:I49G023048,地类为012(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处罚:1、没收王水合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45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王冬枝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24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王水合未经批准非法占地1423.13平方米,处以罚款贰万壹仟叁佰肆拾柒(21347)元整;对王冬枝未经批准非法占地762平方米处以罚款壹万壹仟肆佰叁拾(11430)元整。申请执行内容:1、没收王水合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45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王冬枝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24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王水合未经批准非法占地1423.13平方米,处以罚款贰万贰仟叁佰肆拾柒(21347)元整;对王冬枝未经批准非法占地762平方米处以罚款壹万壹仟肆佰叁拾(11430)元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未发现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4)28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第1项由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内容第2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