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执民字第1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仑执民字第1191-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代表人乐勤。被执行人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伟国。被执行人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信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甬仑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牡丹小区36幢801-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代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