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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张某,男。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原告张某的母亲),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荆恒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5年2月25日协议离婚,原告归母亲抚养,但被告拒不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0000元,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已经给付抚养费,不存在拖欠抚养费的事实,同意抚养费提高到每月500元,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系父子关系,2005年2月25日张某某与周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子张某归周某抚养,张某某每月给付张某抚养费200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拖欠抚养费22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认可拖欠抚养费12000元,同意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由200元增加到500元。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拖欠抚养费22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但被告认可拖欠抚养费12000元,根据被告自认,本院对被告拖欠抚养费12000元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拖欠的抚养费12000元。被告同意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张某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拖欠的抚养费12000元。如果被告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荆恒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