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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春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上海春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573号原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耀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建耀,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春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春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