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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允华与孔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华,孔昭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382号原告王允华。委托代理人史洪森。被告孔昭文。委托代理人王迎春、陈祥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允华与被告孔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王允华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