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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宗军、张海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宗军,张海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书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宗军,农民。被告:张海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宗军、张海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佰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一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