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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诉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玉霞、孟宪启与昆山亿达包装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玉霞,孟宪启,昆山亿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诉保字第0044号申请人朱玉霞。申请人孟宪启。被申请人昆山亿达包装有限公司,住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蓬朗洪湖路1420号。申请人朱玉霞、孟宪启于2015年8月14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昆山亿达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苏EMX**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昆山亿达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苏EMX**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益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