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杨某某15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