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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倪东明与被上诉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东明,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倪东明,男,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起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郭东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倪东明与被上诉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倪东明于2015年1月6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其补交从2013年6月至本案审理终结之日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从2014年4月至12月27000元和2015年1月至案件结束之日工资每月按3000元计算;3、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上岗信用保证金、司机履诺金13000元;4、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对程月英近亲属垫付赔偿款75000元。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倪东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倪东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东明自愿撤回上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东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倪东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利民审判员  张学朋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