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葛立新、朱家科、郑玉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葛立新,朱家科,郑玉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1号原告: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钱一九,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宁县。法定代表人:葛立新,该公司经理。被告:葛立新,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朱家科,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郑玉琴,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葛立新、朱家科、郑玉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葛立新、朱家科、郑玉琴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