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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周某某,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居民,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易赖街172号2单元202户。被告蒋某某,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子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