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周某某,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居民,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易赖街172号2单元202户。被告蒋某某,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子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