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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吴兴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兴星,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永红,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公一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兴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兴星及其辩护人徐永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吴兴星在其住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给吸毒人员吕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吕某离开后被公安民警查获,搜缴甲基苯丙胺4.9365克。之后,公安民警将吴兴星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包,净重20.92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3大包,净重293.7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净重14.6520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查获的毒品照片;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材料、前科材料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兴星���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吴兴星系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兴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吴兴星认罪态度好,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吴兴星通过互联网联系,在广州从绰号为“小刘”(姓名不详)的人手中购买了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5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总共花了15000元钱。2015年3月15日21时许,吴兴星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社区居委会其住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给吸毒人员吕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吕某离开吴兴星住处后在枫桥食府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其从吴兴星处所购4.9365克毒品被查获。随后,公安民警在吴兴星住处将吴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包净重20.9207克,甲基苯丙胺3大包净重293.76克,甲基苯丙胺3小包净重14.6520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到案经过。2015年3月15日21时5分,公安干警接匿名报警称在枫桥湖社区有吸毒人员活动,该所民警将可疑人员吕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获冰毒5克。吸毒人员吕某供称毒品系花300元钱从吴兴星手中购买。公安民警随即在贩毒人员吴兴星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红色颗粒状麻古5包、绿色颗粒状麻古1包、黄色晶体状冰毒3包、白色晶体状冰毒3包。2、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民警于2015年3月15日21时许从吕某上衣右边口袋内查获一透明自封袋,内有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净重4.9365克,系吕某在吴兴星处购买的。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公安干警在吴兴星的家中卧室床头柜抽屉发现晶体状毒品6袋、红色药丸状毒品5袋。4、吴兴星家中查获的物证,包括黄色晶体状毒品冰毒3包、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3包、红色药丸状毒品麻古5包、绿色药丸状毒品麻古1包及大量白色透明自封袋、电子称。5、岳公物鉴(理化)字〔2015〕148号毒品鉴定意见。证明从吴兴星住处查获的麻古6包,净重20.9207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吴兴星住处查获的冰毒3大包,净重293.76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吴兴星住处查获的冰毒3小包,净重14.6520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吕某身上查获的冰毒1包,净重4.9365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5日21时许,他打电话给吴星星,提出要300元的冰毒。吴星星家住三楼,他在楼下给吴星星打电话��吴星星开门,后来吴星星的女朋友下来开门,他上楼进了吴星星的家中。买了300元钱的毒品,他将冰毒放在上衣口袋就离开了。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吴兴星女朋友,吴兴星吸食毒品冰毒和海洛因。2015年3月15日21时许,吴兴星的电话响了,吴兴星要她下楼去开门。她就去开门,一个男子跟着她进了家里,该男子给了300元钱给吴兴星,吴兴星就给了那个人一包毒品。8、辨认笔录。通过对一组照片进行辨认,吕某、孙某均辨认出被告人吴兴星。9、被告人吴兴星供述: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其在通过网上找到的绰号为“小刘”的人手中购买了300克冰毒和2500元钱的麻古(100多粒,具体多少没有数),购买毒品,总共花了15000元钱,主要用于吸食及贩卖给别人。2015年3月15日,吕军找他要5克冰毒,他要吕军来拿。大约十分钟后,吕军打电话说到了楼下,他就叫女朋友孙某去楼下开门,吕军上来后他给了5.3克冰毒给吕军,收了300元钱,吕军拿了毒品后就走了。公安民警抓获他时,在他的卧室床头柜抽屉里查获了300余克冰毒和100多粒麻古,还查获了二台电子秤、部分白色透明塑料袋和吸毒工具,这些东西都是他的。10、户籍资料。证明吴兴星在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11、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刑二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吴兴星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吴兴星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兴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立,本院予以确认。吴兴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兴星认罪态度好,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吴兴星认罪态度好,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兴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30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汤 卫审判员  王继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琼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