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字第2978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桂滨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978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负责人蒋振流,行长。被执行人陈桂滨,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执行人陈桂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桂滨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05309.66元及利息14155.15元、滞纳金5265.48元、年费800元。本案受理费1877元、财产保全费138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8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华街X号X幢X房及X单车房,本院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调查,该局回复该房产于2015年4月27日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并过户到他人名下;此外,本院向辖区内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9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