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晏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133号原告晏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罗某某,男,布依族,1980年5月1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晏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1月6日在云岩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6年1月17日生育一女罗某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严重赌博,常不回家。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吵骂,被告不关心原告和女儿,好逸恶劳。原、被告东山巷的住房拆迁赔偿款28万5千元也被被告用于赌博,现原告及女儿还在外租房居住。为了有利于女儿的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罗某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给原告(从2015年2月起至2024年2月止,按每月930元计算)。被告罗某某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晏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双方于2005年1月6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月17日生育一女罗某佳。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夫妻,近年来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之间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相互沟通,互相尊重,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现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实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晏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晏某某承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兆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