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普军与王必县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普军,王必县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631号原告:黄普军,农民。被告:王必县,居民。原告黄普军与被告王必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被告王必县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普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冯 卿